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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永州市委辦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永州市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作風問責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 2012-04-18 11:40
        • 來源: 中共永州市委辦公室
        • 發(fā)布機構:中共永州市委辦公室
        • 【字體:   

        永辦發(fā)〔2012〕9號

        中共永州市委辦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永州市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作風問責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各縣區(qū)委、縣區(qū)人民政府,各管理區(qū),市直各單位:

        《永州市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作風問責暫行規(guī)定》已經(jīng)市委、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中共永州市委辦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4月18日



        永州市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作風問責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加快國家級承接產(chǎn)業(yè)轉移示范區(qū)建設,推進深入群眾、深入村、深入項目、深入企業(yè),機關與村、企業(yè)結對子,機關干部與貧困戶、困難職工結對子,群眾對機關的滿意度測評活動簡稱“四深入兩結對一測評”活動的開展,改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作風,提高工作效能,增強責任意識,強化監(jiān)督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中辦發(fā)〔2009〕25號、《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湖南省影響機關效能和損害經(jīng)濟發(fā)展環(huán)境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湘辦發(fā)〔2011〕9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全市各級黨委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以及經(jīng)授權、委托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統(tǒng)稱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人民團體、事業(yè)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及其工作人員和機關聘用人員、借調人員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作風問責是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工作制度,精神不振、政令不暢、紀律不嚴、工作不實、創(chuàng)新不力、正氣不足、為政不廉,貽誤工作或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照本規(guī)定追究責任的活動。

        第四條 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作風問題實行問責,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權責一致,客觀公正、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依法有序的原則。

        第五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到問責時,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六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精神不振,有下列情形之一,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工作缺乏思路,事業(yè)心和責任感不強,進取意識不強,長期打不開工作局面的;

        辦事效率低,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

        態(tài)度消極,工作失職的;

        對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不主動溝通協(xié)調解決,遲報、 漏報、誤報、瞞報、拒報工作情況的;

        在履行工作職責中不敢管理,做老好人,庸碌無為,造成工作損失的。

        第七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政令不暢,有下列情形之一,貽誤工作或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對上級政策精神不學習、不傳達、不落實,對領導交辦職權事項不辦理或不及時辦理、不回復或不及時回復的;

        在執(zhí)行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推進重大項目和重要任務,落實領導指示要求中,效能低下,管理混亂的;

        對集體決策事項消極抵制、拖延執(zhí)行或以本部門、本單位或個人利益為借口,有令不行,推諉扯皮的;

        對明令禁止行為,故意違反或者放縱,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

        對國家級承接產(chǎn)業(yè)轉移示范區(qū)建設有關政策執(zhí)行不力的。

        第八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紀律不嚴,有下列情形之一, 貽誤工作或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上班、開會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擅自離崗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會議的;

        上班時間打牌、下棋、扯胡子、打麻將、炒股票、玩電腦游戲或到歌舞廳、洗浴場所等休閑娛樂的;

        工作日期間,應當在工作地住宿,無正當理由不在工作地住宿,“走讀”上下班的

        酒后駕車的。

        第九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不實,有下列情形之一,貽誤工作或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不遵守首問責任制,對屬于職責范圍內(nèi)的工作不認真受理和辦理,或對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內(nèi)或不能由本單位辦理的事項,不告知辦理途徑或不轉送相關部門的

        不遵守限時辦結制,無正當理由不能在法定、市委市政府規(guī)定的期限或承諾時限內(nèi)辦結事項;對群眾反映的合理訴求,不予答復解決、態(tài)度生硬的;

        不遵守服務承諾制,承諾的事項不能兌現(xiàn);在工作中故意刁難管理服務對象的;對待群眾態(tài)度冷漠,語言不文明,服務不主動,工作方式簡單粗暴的;

        不遵守公開辦事制,不依法或依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公開與告知義務的;

        不遵守“四深入兩結對一測評”活動要求,造成黨群干群關系緊張的。

        第十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創(chuàng)新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不按要求參加學習,不能掌握新理論、新知識、新政策的;

        對職責范圍內(nèi)政策規(guī)定、業(yè)務知識不熟悉,不具備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

        因循守舊,不求進取,無開拓能力,工作局面落后的。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正氣不足,有下列情形之一,貽誤工作或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編造、散布、傳播謠言,侮辱誹謗他人的

        不講團結,放棄原則,搬弄是非,搞小動作,結小圈子的;違反政策規(guī)定,拉關系、走后門或者弄虛作假,騙取待遇、資格、榮譽的

        不敢抵制歪風邪氣,不敢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

        在工作人員招考、招聘、錄用、職稱評定、選拔任用等工作中違反規(guī)定的;

        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人事調整安排的。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為政不廉,有下列情形之一,貽誤工作或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違反規(guī)定,用公款超標準、超規(guī)格接待的用公款旅游的;私自借用下屬單位、管理服務對象車輛的;

        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接受辦事對象或執(zhí)法對象宴請或收受禮金、禮卡、禮品以及有其他不廉潔行為的;在基層、企業(yè)違規(guī)領取獎金、福利、補貼或報賬的;向企業(yè)、組織或個人“索拿卡要”的。

        第十三條 本地區(qū)、本部門和本單位在較短時間內(nèi)連續(xù)發(fā)生領導班子成員違法違紀案件、群體性事件、重大責任事故的,對單位及其相關領導予以問責。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十四條 對個人問責的方式分為:

        批評教育;

        責令書面檢查;

        誡勉談話;

        通報批評;

        責令公開道歉;

        停職檢查;

        引咎辭職或者責令辭職;

        免職

        辭退或者解聘。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條 對單位問責的方式分為:

        責令書面檢查

        通報批評;

        責令公開道歉。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六條 根據(jù)被問責情形的情節(jié)輕重程度確定問責方式。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誡勉談話;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引咎辭職或者責令辭職、免職、解聘,經(jīng)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辭退。

        第十七條 凡發(fā)生本規(guī)定第六條至第十三條所列情形的,根據(jù)其行為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程度,除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處理外,還應當視情形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八條 問責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干擾、阻礙或者不配合問責調查的

        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認錯態(tài)度較差的

        對辦案人員、投訴人、證明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陷害的;

        一年內(nèi)被問責兩次含兩次以上的;

        黨紀黨規(guī)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從重情節(jié)。

        第十九條 問責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

        主動采取措施,積極挽回損失或者消除影響的;

        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黨內(nèi)法規(guī)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從輕情節(jié)。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到問責的,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受到責令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問責處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按規(guī)定一年內(nèi)不得提拔、交流,并取消當年度評先評優(yōu)資格、年度考核獎金,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一年內(nèi)兩次被問責的,取消當年度評先評優(yōu)資格、年度考核獎金,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符合中央、省里有關規(guī)定的,依法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聘用人員一年內(nèi)2次被問責的,依法予以解聘。

        停職檢查的期限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停職檢查期滿后,是否恢復履行職務,應根據(jù)個人表現(xiàn)、群眾意見和組織考核的情況,由問責決定機關決定。

        引咎辭職或者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一年內(nèi)不得重新?lián)?/font>

        與其原任職務相當?shù)穆殑铡?/font>

        對引咎辭職或者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xiàn)、特長等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

        引咎辭職或者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一年后如果重新?lián)闻c其原任職務相當?shù)穆殑眨龖敯凑崭刹抗芾頇嘞蘼男袑徟掷m(xù)外,還應當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單位受到問責的,問責事項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綜合績效考核的扣分依據(jù)。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第二十二條 對下列反映本規(guī)定第二章所述問責情形的線索,應當予以受理,啟動問責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

        上級機關和上級領導的指示、批示;

        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議案中反映的重大問題;

        紀檢監(jiān)察、組織人事、司法、審計、信訪、作風建設部門和優(yōu)化辦提出的問責建議;

        新聞媒體曝光的問題;

        年度考核和民主測評結果;

        其他應當調查的線索來源。

        第二十三條 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問責,按照管理范圍和權限進行。 問責線索受理后,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問責調查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情況復雜的,經(jīng)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 對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可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第二十四條 被問責的領導干部拒絕執(zhí)行問責決定的,依照管理權限免去其職務后,再按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 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被問責對象的陳述和申辯,并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第二十六條 受到批評教育的,由被問責對象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并督促其改正。 受到其他方式問責的,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制作《問責決定書》,在5個工作日內(nèi)送達被問責對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秵栘煕Q定書》應當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jù)、問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作出責令公開道歉決定的,還應當寫明公開道歉的方式、范圍等。被問責對象的《問責決定書》等有關材料應當及時歸入其個人檔案。

        第二十七條 問責決定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或者在單位公布。 上級機關、其他機關要求處理的,應當書面告知其處理結果。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實名投訴,應在規(guī)定期限予以答復。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應在收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將問責決定執(zhí)行情況報告問責決定機關。

        第二十九條 對經(jīng)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人員采用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項問責方式進行問責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條 被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一條 受理機關在接到被問責對象書面申訴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問責方式適當?shù)模S持原決定;

        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shù)?,變更原決定;

        事實不清楚、證據(jù)不確鑿的,撤銷原決定,并在一定范圍內(nèi)澄清事實、恢復被問責對象的名譽。 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三十二條 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調查人員辦理的問責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四條 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導致調查出現(xiàn)錯誤或者失誤,致使作出錯誤問責決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作風問責情形進行舉報的,一經(jīng)查實,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并為其保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guī)定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監(jiān)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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