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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431100000/2016-01105 發(fā)文日期: 2016-03-03 發(fā)布機構: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主題詞: 人文
        統(tǒng)一登記號: YZCR-2016-00007  信息時效性: 廢止 文號 : 永政發(fā)〔2016〕7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永州市名人故居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 2016-03-17 21:11
        • 來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wǎng)站
        • 發(fā)布機構: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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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ZCR-2016-00007

        永政發(fā)〔2016〕7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fā)《永州市名人故居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各管理區(qū),永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市政府各辦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名人故居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日



        永州市名人故居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名人故居的保護與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湖南省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實施辦法》、《永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永州市文物保護辦法》和《永州市歷史建筑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名人故居的保護、管理、維修、利用,適用本辦法,名人故居建筑構件亦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名人故居,是指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經過多方考證,證實在各歷史時期有重大影響,在某一領域有突出成績、卓越貢獻與重要影響的國內外著名人士曾經居住過的住所。

        第三條 國有、集體和私人所有的名人故居,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名人故居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

        已列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名人故居,其保護管理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名人故居涉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傳承人,其保護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保護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名人故居。按照“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工作方針,加強對名人故居保護工作的領導,并納入城鄉(xiāng)建設總體規(guī)劃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文物保護和傳統(tǒng)村落保護規(guī)劃等,統(tǒng)籌協(xié)調,落實保護措施。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設立的文物管理委員會,負責協(xié)調解決名人故居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一切機關、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依法保護名人故居。

        第五條 名人故居保護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采取多種渠道、多種方式籌融資,加大對名人故居保護工作的投入。

        名人故居保護所需經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逐級配套的原則,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并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財政、審計和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名人故居保護經費的監(jiān)督管理。

        鼓勵多渠道募集名人故居保護資金,引導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參與名人故居的保護和利用。對于出資維修的組織和個人,可以采取以修抵租的方式,將修繕資金沖抵使用租金,出資方可租用一定年限,但僅限于做文化相關產業(yè)。

        第六條 住建、民政、國土資源、公安、工商、旅游、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名人故居的保護職責和監(jiān)督管理職能,維護名人故居管理秩序。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七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名人故居的認定,縣區(qū)人民政府及時予以公布、掛牌。

        第八條 縣區(qū)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名人故居的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收集整理完成和征得產權人同意后,要及時向市級文物行政部門上報名人故居的認定申請。

        第九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名人故居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等,核定或申報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名人故居,應當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作出標志說明,建立健全檔案,納入地名目錄并區(qū)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指派專人管理。

        對未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但具有重要價值的名人故居,可以報請縣級住建部門商文物部門核定,公布為歷史建筑。對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歷史建筑的名人故居,縣區(qū)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測繪并收集文字、圖片、影像資料,建立檔案,確定保護對象和保護措施。

        第十條 名人故居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名人故居保護專項規(guī)劃,科學制定保護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傳承人的,應當在規(guī)劃和方案中明確保護傳承措施,一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在名人故居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新建、擴建、改建必要的基礎設施,應當征得相應級別文物行政部門同意,經縣區(qū)級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條 名人故居較多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及村委會的保護職責,支持建立民間名人故居保護組織,引導訂立保護名人故居的鄉(xiāng)規(guī)民約。

        第十三條 名人故居不得擅自拆除。不能在原址永久保護的名人故居,經縣級以上住建、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易地遷移、集中保護。遷移名人故居,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xù),并接受市級及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

        經批準拆除或遷移的名人故居,應當做好測繪、記錄、影像資料收集工作;實施遷移保護的,須按原狀恢復。

        第十四條 名人故居的所有者、使用者,應當負責名人故居的消防安全,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配備消防安全員或建立業(yè)余消防組織,經常性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檢查。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消防安全日常巡查和監(jiān)管。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加強對名人故居消防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

        第三章 維修與利用

        第十五條 縣區(qū)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名人故居的維修與利用工作。

        第十六條 名人故居的維修,應當遵循“不改變原狀”、“修舊如舊”的原則。維修工程應盡量運用原結構、原材料、原工藝,街道立面、院墻等周邊環(huán)境風貌應當注重與名人故居相協(xié)調。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應當具有文物部門頒發(fā)的相應資質條件。

        對名人故居進行維修,應當根據(jù)其所屬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但已列為歷史建筑的名人故居進行維修,應當報縣級住建部門商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未列為文物保護單位或歷史建筑的名人故居進行維修的,應當報縣級文物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名人故居的所有者、使用者,應當負責對其使用的名人故居進行日常維護。維護經費有困難的,故居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已掛牌保護但未列為文物保護單位或歷史建筑的名人建筑,破損嚴重難以修復需要原址重建的,應當由所有者報經市文物行政部門同意、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重建必須以原結構、原工藝、原材料為主。

        第十八條 鼓勵充分發(fā)揮名人故居獨特的資源優(yōu)勢,開辦小型博物館、專題陳列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特色文化項目等,建設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tǒng)教育基地,適度開發(fā)旅游、興辦文化產業(yè),拓展名人故居使用功能。

        第十九條 開發(fā)、利用名人故居所得收入,應當主要用于對名人故居的保護與維修。

        第二十條 核定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名人故居,改作其他用途或變更所有者、使用者的,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履行報批手續(xù),辦理產權和使用權變更登記。公布為歷史建筑的,按《永州市歷史建筑保護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一切破壞名人故居的行為。侵占、損毀名人故居或危害其安全,由文物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給予行政處罰,并責令恢復原狀;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嚴禁走私、盜竊名人故居建筑構件、附屬文物。公安、工商、海關等部門依法查獲和沒收的名人故居建筑構件、附屬文物,應當依法移交當?shù)匚奈镄姓块T。

        第二十三條 對已列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名人故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一)擅自在名人故居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的;

        (二)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未報住建部門批準,擅自在名人故居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的;

        (三)擅自遷移、拆除名人故居的;

        (四)擅自修繕名人故居,明顯改變其原狀的。

        第二十四條 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名人故居用途,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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