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防空警報設置點所在單位有哪些義務?
答:尊敬的網(wǎng)友,您好!您的來信我們已收悉,現(xiàn)就來信中提出的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jù)《中國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必須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tài)。設置在有關單位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由其所在單位維護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湖南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二十八條:在人民防空警報設置點或者規(guī)劃設置點修建建筑物,應當在該建筑物頂層預留警報設施專用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防空警報設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防空警報通信設施,不得隨意改動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的部件和線路。確需拆除、遷移的,應當報經(jīng)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同意,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易地重新安裝。拆除、遷移和重新安裝的費用,由申請拆除、遷移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設有人民防空通信設施的單位或者住宅小區(qū),管理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建立維護管理檔案,確保人民防空通信設施處于良好工作狀態(tài)。
設置防空警報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權屬發(fā)生變更的,其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維護管理由該建筑物、構筑物的受讓人負責,并在權屬變更之日起15內(nèi)向當?shù)厝嗣穹揽罩鞴懿块T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