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5-02138 | 發(fā)文日期: | 發(fā)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行業(yè)產業(yè) |
統(tǒng)一登記號: | YZCR-2015-01022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辦發(fā)〔2015〕27號 |
永政辦發(fā)〔2015〕27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永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各管理區(qū),永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市直各單位:
《永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8月19日
永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大力實施質量強市戰(zhàn)略,不斷提高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各業(yè)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和環(huán)境質量,推動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興市戰(zhàn)略的意見》(永政發(fā)〔2009〕17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永州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主要授予在永州市登記注冊、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在省、市同行業(yè)中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在單位自愿申報的基礎上,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開展評審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成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與永州市質量和標準工作領導小組合并),經市長授權,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評委會主任,市人民政府協(xié)管副秘書長和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局長任評委會副主任,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市發(fā)改委、市經信委、市安監(jiān)局、市環(huán)保局、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市統(tǒng)計局、市農業(yè)委、市科技局等為成員單位。
評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和評審組。評審辦設在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評審辦主任由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局長兼任;評審組由具備資質的評審員組成。
第五條 評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研究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核評審結果,擬定獲獎單位名單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條 評審辦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工作程序等工作規(guī)范;
(二)組織開展市長質量獎申報工作,受理市長質量獎申請;
(三)對申報單位的資料進行審查,確定符合要求的單位名單;
(四)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在評委會的指導下,組建評審組,建立評審員專家?guī)?,建立評審員選用退出機制;
(五)考核、監(jiān)督評審員履職情況;
(六)組織評審組對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單位進行現場評審;
(七)向評委會報告市長質量獎評審結果,提出獲獎單位候選名單;
(八)負責對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工作;
(九)宣傳、推廣獲獎單位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
(十)監(jiān)督獲獎單位持續(xù)實施卓越績效質量管理模式,規(guī)范使用獲獎榮譽。
第七條 評審組由5名(含5名)以上評審員(包括行業(yè)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現場評審實施方案,對企業(yè)實施現場評審;
(二)提出獲獎單位建議名單。
第八條 評審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和經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5年以上從事質量管理或專業(yè)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質量工作情況;
(三)熟悉《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等國家標準,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正常運營5年以上;
(二)積極采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管理體系健全(食品企業(yè)須通過ISO22000或HACCP認證,藥品企業(yè)須通過相關GMP認證,農副產品加工企業(yè)須通過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認證),實施卓越績效質量管理模式并取得卓越經營績效,主要經濟、技術、質量、環(huán)境指標在同行業(yè)及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水平;
(三)加快提高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推進企業(yè)技術創(chuàng)新和管理創(chuàng)新,實施標準化戰(zhàn)略和品牌戰(zhàn)略,促進科技成果向現代生產力轉化,開展資源節(jié)約型、環(huán)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推進節(jié)能減排等方面,走在國內同行業(yè)或市內前列;
(四)申報單位的產品應獲得過永州名牌或湖南名牌稱號;
(五)申報單位的產品應是自主商標且獲得過永州知名商標或湖南著名商標稱號;
(六)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以上。
第十條 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yè)、環(huán)保、質量和安全等政策規(guī)定的;
(二)近3年內發(fā)生過質量、安全、環(huán)境污染、公共衛(wèi)生等責任事故或違反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
(三)近3年內有國家、省、市級監(jiān)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服務對象(顧客)有突出問題投訴舉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一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采用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總評分為1000分。
第十二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單位,總評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如當年所有申請單位的總分均低于600分,則該獎項空缺不評。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報。凡符合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的單位,根據自愿的原則,填寫《永州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并對單位的質量工作業(yè)績進行自評和說明。市長質量獎申報表及證明材料,經有關主管部門或行業(yè)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報送評審辦。
(二)資格審查。評審辦對申報單位的基本條件、推薦意見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
(三)資料評審。評審辦組織評審人員對已受理單位的資料進行評審,并根據資料評審結果,確定進行現場評審的單位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單位,由評審辦反饋評審結果。
(四)現場評審。評審組對資料審查合格的單位進行現場評審?,F場評審的時間一般為2-4天。現場評審應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由被評審單位確認?,F場評審結束后,評審組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現場評審報告提交評審辦,并提出獲獎單位建議名單。
(五)綜合評價。評審辦綜合各評審組的建議后,提出提請審議的獲獎單位候選名單,并將申報材料、現場評審報告等提交評委會。評委會審議后,確定獲獎單位初選對象。
(六)公示。評委會對擬獎對象進行7天公示,限期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對公示期間反饋的意見,由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核實報告,提交評委會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決定獲獎單位名單。
(七)公告。獲獎單位名單由市人民政府通過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每三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2-3個獲獎單位,達不到評審標準要求的,獎項空缺。
第十五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單位,由市人民政府進行表彰和獎勵,并由市長頒發(fā)獎牌、證書和獎金,每個獲獎單位獎金為10至20萬元。
第十六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獎勵資金列入市財政預算;評審工作經費按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則,由評審辦向市政府提出專項報告,按程序報批。
第七章 獲獎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 獲獎單位可以在有關活動中宣傳獲得市長質量獎的榮譽,禁止將市長質量獎及標志用于具體產品說明和包裝上。
第十八條 獲獎單位要不斷追求卓越,研究提高質量競爭力的新途徑、新方法,創(chuàng)造出獨具特色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不斷提升核心競爭力。
第十九條 獲獎單位有義務向社會推廣、交流、分享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發(fā)揮典型推動和示范作用。
第八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的單位,由評審辦調查核實后,提交評委會取消其獲獎資格并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收回獎牌(獎杯)、證書,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同時,該單位不得參加下兩屆市長質量獎的申報。
第二十一條 評審辦及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單位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珍惜榮譽,不斷進步。
第二十二條 獲獎單位獲獎后如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辦調查核實并提交評委會研究后,報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并向社會公告:
(一)發(fā)生了質量、安全、環(huán)保、衛(wèi)生等責任事故的;
(二)產品、工程、服務或環(huán)境質量不穩(wěn)定,經國家、省、市級質量監(jiān)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
(三)產品、工程、服務或環(huán)境質量發(fā)生重大問題,被有關方面和群眾投訴并查證屬實的;
(四)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五)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不能履行向社會推廣、分享其質量工作經驗和成果義務的,典型示范作用不能充分體現的;
(七)發(fā)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