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6-02327 | 發(fā)文日期: | 發(fā)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治安 |
統(tǒng)一登記號: | YZCR-2016-01047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辦函〔2016〕111號 |
YZCR-2016-01047
永政辦函〔2016〕111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轉發(fā)市公安局市財政局《永州市偵破毒品案件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各管理區(qū),永州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市直有關單位:
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制定的《永州市偵破毒品案件獎勵辦法(試行)》已經(jīng)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18日
永州市偵破毒品案件獎勵辦法(試行)
為了進一步提高全市公安機關開展緝毒偵查工作的積極性,嚴打毒品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湖南省公安機關偵破毒品案件獎勵辦法》(湘公通〔2011〕140號)、《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禁毒工作的實施意見》(永發(fā)〔2016〕2號)以及禁毒經(jīng)費管理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毒品是指海洛因的成品,繳獲冰毒、可卡因、氯胺酮等其他毒品、半成品的,按照公安部有關毒品折算標準計算。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獎勵,是對全市各級公安機關在緝毒破案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條 設立緝毒執(zhí)法工作綜合成效獎,對本年度緝毒執(zhí)法工作考評排名全市前三名的縣區(qū)公安(分)局,由市公安局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第1名獎勵1萬元,第2名獎勵8千元,第3名獎勵5千元。
第四條 設立偵破毒品案件獎,對本年度偵破毒品刑事案件的辦案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1、每查處一家涉毒娛樂場所,并對場所責任人員依法予以刑事處罰的,獎勵3千元;
2、每偵破一起繳獲毒品50克以下的毒品刑事案件,獎勵1千元;
3、每偵破一起繳獲毒品50克(含)以上、200克以下的毒品刑事案件,獎勵2千元;
4、每偵破一起繳獲毒品200克(含)以上、1千克以下的毒品刑事案件,獎勵3千元;
5、每偵破一起繳獲毒品1千克(含)以上、5千克以下的毒品刑事案件,獎勵5千元;
6、每偵破一起繳獲毒品5千克(含)以上、10千克以下的毒品刑事案件,獎勵1萬元;
7、每偵破一起繳獲毒品10千克(含)以上的毒品刑事案件,獎勵2萬元,并以10千克為基數(shù),繳獲量每增加10千克獎勵1萬元,最高不超過6萬元。
第五條 設立偵破毒品目標案件獎,對偵破公安部、省公安廳確立的毒品目標案件的辦案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參照第三條獎勵標準,偵破省公安廳毒品目標案件,凡抓獲毒品犯罪嫌疑人員(刑拘以上)達10人以上或摧毀犯罪網(wǎng)絡層級3級(含3級)以上5級以下,給予1.5倍獎勵;凡抓獲毒品犯罪嫌疑人員(刑拘以上)達20人以上或摧毀犯罪網(wǎng)絡層級5級(含5級)以上,給予2倍獎勵。
參照第三條獎勵標準,偵破公安部毒品目標案件, 凡抓獲毒品犯罪嫌疑人員(刑拘以上)達15人以上或摧毀犯罪網(wǎng)絡層級5級(含5級)以上7級以下,給予2倍獎勵;凡抓獲毒品犯罪嫌疑人員(刑拘以上)達30人以上或摧毀犯罪網(wǎng)絡層級7級(含7級)以上,給予3倍獎勵。
此項獎勵以最高級別為準,不重復獎勵。
第六條 獲選公安部毒品精品案件的,再給予獎勵3萬元,獲選公安部毒品優(yōu)秀案件的,再給予獎勵2萬元,獲選省公安廳毒品精品案件的,再給予獎勵1萬元。此項獎勵以獲選最高級別為準,不重復獎勵。
第七條 全市各級公安機關禁毒部門根據(jù)辦案單位偵破毒品案件情況,提出獎勵意見,送本級公安機關警保部、紀委、法制審核,報本級公安機關主管領導審批,送本級財政部門備案。偵破毒品案件獎勵每季度一次,綜合獎項每年度一次。
第八條 獎勵經(jīng)費由市、縣區(qū)公安機關分級負擔。其中,對縣區(qū)公安機關緝毒執(zhí)法工作綜合成效和市本級辦案部門偵辦毒品案件的獎勵納入市公安局經(jīng)費預算,由市公安局予以獎勵;縣區(qū)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偵辦毒品案件的獎勵納入縣區(qū)公安機關經(jīng)費預算,由縣區(qū)公安機關予以獎勵。
第九條 縣區(qū)公安機關、財政部門可根據(jù)當?shù)亟竟ぷ鲗嶋H需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健全與之銜接配套的毒品案件評估獎勵體系。
第十條 凡弄虛作假的,一經(jīng)查實,取消辦案單位當年所獲獎勵,并對相關責任人員追責。凡挪用、截留、克扣辦案單位毒品案件獎勵經(jīng)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九條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一條 市內(nèi)海關、鐵路、民航、交通(海事)、林業(yè)、郵政、物流等部門破獲的毒品案件參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規(guī)定的獎勵不含省公安廳根據(jù)《湖南省公安機關偵破毒品案件獎勵辦法》對各辦案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12年頒布施行的《關于印發(fā)<永州市公安機關辦理毒品案件獎勵辦法>的通知》(永公通〔2012〕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