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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4311000024/2021-11916 發(fā)文日期: 2021-05-15 發(fā)布機構: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主題詞: 市場主體
        統(tǒng)一登記號: YZCR-2021-01005 信息時效性: 有效 文號 : 永政辦發(fā)〔2021〕8號
        關于印發(fā)《永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考核辦法》的通知
        • 2021-05-17 11:26
        • 來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fā)布機構:永州市行政審批局(政務公開辦)
        • 【字體:    

        YZCR-2021-01005

        永政辦發(fā)〔20218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永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考核辦法》的

        縣區(qū)人民政府,各管理區(qū),永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市人民政府各辦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考核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515

        永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考核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建設質量強市,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各業(yè)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工程、服務和環(huán)境等領域質量水平,推動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fā)〔201724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永州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主要授予我市有廣泛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在行業(yè)內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質量效益的企業(yè)或組織和為質量強市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設置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獎項,每3年評定一次,每屆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不超過5個,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不超過5個,達不到獲獎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在單位和個人自愿申報的基礎上,經相關部門推薦,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開展評審工作。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經市長授權,永州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質量強市小組)全面負責市長質量獎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jiān)督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研究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并發(fā)布市長質量獎評審方案、評審準則、評審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規(guī)范。

        三)審議評審結果,向市政府報請擬獲市長質量獎獎項名單。

        四)研究、解決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中出現(xiàn)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六條  永州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質量強市辦)設在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由局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分管負責人兼任辦公室副主任。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的具體評審方案、評審準則、評審程序等。

        (二)組織實施市長質量獎評審考核,委托指導第三方機構開展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

        (三)組織實施獲獎單位和獲獎個人的退出機制。

        (四)組織典型經驗和成果的總結、宣傳、推廣工作。

        第七條 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承擔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承擔因評審產生的技術和法律責任。評審經費由委托單位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不得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市長質量獎評審方案,編制具體評審工作計劃。

        (二)聘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yè)單位、行業(yè)協(xié)會等有關方面的質量專業(yè)人員為市長質量獎評審專家,組成專項評審組,開展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

        (三)匯總并向市質量強市辦報告市長質量獎評審結果。

        第三章    申報、核實和受理

        第八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稱申報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永州市注冊登記并經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從事生產、工程、服務、研究、設計、教育、醫(yī)療及社會中介等工作的各類組織),并合法生產經營三年以上。

        (二)推廣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續(xù)改進機制,質量管理體系健全。經營績效卓越,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位居國內、省內或市內同行業(yè)領先地位。

        (三)具有良好的質量信用記錄和社會責任記錄,在質量發(fā)展、品牌建設、科技進步、標準創(chuàng)新、經濟社會效益、節(jié)能降耗減排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四)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huán)境污染、公共衛(wèi)生等責任事故以及安全生產死亡事故。

        (五)近3年內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無違反財經紀律等問題。

        第九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個人(以下稱申報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堅定,清正廉潔,品行端正,恪守職業(yè)道德和社會規(guī)范,無違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記錄。

        (二)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chuàng)新能力,對質量事業(yè)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

        (三)具備卓有成效的質量管理理論研究或豐富的實踐經驗,在履職的工作崗位或從事的工作領域為質量事業(yè)作出了突出貢獻。

        第十條 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后6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組織或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根據(jù)市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縣區(qū)質量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區(qū)質量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報請所在地縣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市質量強市辦推薦。

        第十二條 市質量強市辦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的主體資格、推薦渠道、申報程序和材料規(guī)范性等進行審查,第三方機構形成申報材料初步審查意見后報市質量強市辦,市質量強市辦對初步審查意見進行審批,形成市長質量獎受理名單,在征相關部門意見后向社會公示。對未予受理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市質量強市辦向說明理由。

        第四章    評審依據(jù)

        第十三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依據(jù)主要包括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總評分為1000分。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或個人,總評分要高600分(含600分)。如當年所有申請單位或個人的總分均低于600分,則該獎項空缺不評。

        第十四條  為保證市長質量獎評審依據(jù)的有效實施和不同行業(yè)評審工作的一致性,市質量強市辦根據(jù)行業(yè)、企業(yè)類別,分別制訂評審實施細則。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 對通過審查和公示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市質量強市辦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評審,評審程序包括材料評審、現(xiàn)場評審、市場(顧客)滿意度測評、綜合評價、審定投票和公示公告。

        第十六條  材料評審。第三方機構成立材料評審組,對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按照評審準則進行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并報市質量強市辦。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市質量強市辦按得分高低提出現(xiàn)場評審名單(原則上企業(yè)組織不超過15家,個人不超過5人)。對未進入現(xiàn)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由市質量強市辦向其反饋材料評審結果。

        第十七條  現(xiàn)場評審。對通過材料評審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市質量強市辦委托第三方機構成立現(xiàn)場評審組,依據(jù)現(xiàn)場評審準則對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進行現(xiàn)場評審,并由評審組提出現(xiàn)場評審報告?,F(xiàn)場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成員不超過5人,現(xiàn)場評審時間一般為1-2天。

        第十八條 市場(顧客)滿意度測評。市質量強市辦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通過材料評審的組織進行市場(顧客)滿意度測評,形成市場(顧客)滿意度測評報告。

        第十九條 綜合評價。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各專項評審組的材料評審、現(xiàn)場評審和市場(顧客)滿意度測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提出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候選名單報市質量強市辦。

        第二十條 審定投票。市質量強市辦召集市質量強市小組成員召開審定會議,對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候選名單進行審議,投票產生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

        第二十一條  示公告。市質量強市辦將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市質量強市辦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市質量強市辦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按規(guī)定對異議進行調查處理。經核查屬實、不符合參評條件的,由市質量強市辦提請市質量強市小組取消相關組織和個人獲獎資格并通報,同時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對公示無異議的組織或個人,經市質量強市小組常務副組長審核,市長審定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榮譽稱號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并頒發(fā)獎牌、證書和獎金,獲獎組織由市政府按相關規(guī)定予以表彰,獲獎個人每人獎勵3萬元。

        第二十三條  市長質量獎的獎勵資金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評審工作經費,根據(jù)實際情況,由市質量強市辦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專項報告,按程序報批,保證工作需要。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履行向社會推廣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yè)秘密的除外),不斷推進技術創(chuàng)新、管理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更具特色的質量經營管理新方案、新經驗,帶動全市質量整體水平提升。

        第二十五條  建立對獲獎組織的定期巡訪及動態(tài)管理制度。市質量強市辦及有關部門有權及時了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珍惜榮譽,不斷進步。

        第二十六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組織和個人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稱號,并注明獲獎年度,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市長質量獎標志或獲獎稱號。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組織或個人,由市質量強市辦調查核實后,提交市質量強市小組取消其獲獎資格并提請市人民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收回獎、證書,發(fā)放了獎金的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該組織或個人不得參加下兩屆市長質量獎的申報。

        第二十八條  獲獎組織或個人在獲獎后如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質量強市辦調查核實并提交市質量強市小組研究決定后,報請市人民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并向社會公告:

        (一)組織或個人所屬組織發(fā)生了重大質量、安全、環(huán)境污染、公共衛(wèi)生等責任事故和安全生產死亡事故的。

        (二)產品、工程、服務或環(huán)境質量不穩(wěn)定,經國家級、省級或市級質量監(jiān)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

        (三)產品、工程、服務或環(huán)境質量發(fā)生重大問題,被有關方面和群眾投訴并查證屬實的。

        (四)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境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五)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xiàn)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不能履行向社會推廣、分享其質量工作經驗和成果的義務,典型示范作用不能充分體現(xiàn)的。

        (七)濫用市長質量獎標志或獲獎稱號的。

        (八)發(fā)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評審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的商業(yè)或技術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程序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  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評審人員,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按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fā)現(xiàn)市長質量獎評審存在問題的,可以向市質量強市辦投訴舉報,市質量強市辦按照規(guī)定進行調查核實。

        第三十二條  參與市長質量獎審核評審工作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或申報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市質量強市辦對回避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未能主動申請回避的人員可以提出回避建議。

        第三十三條  接受市長質量獎現(xiàn)場評審的候選組織和個人,對現(xiàn)場評審人員和參與現(xiàn)場評審的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進行評價,并反饋市質量強市辦。

        第三十四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yè)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參與市長質量獎審核評審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保守知悉的商業(yè)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八章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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