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紙集團于2003年通過政府引進,與我市各地簽訂林地開發(fā)合同,興建造紙用材林基地,并辦理了林權證。但該公司因資金短缺,管護無力,導致一些林地拋荒。按合同約定,基地林木未成材,基地所在村組就沒有收益,使村組集體遭受經(jīng)濟損失。
為重新開發(fā)利用岳紙集團的拋荒林地,挽回經(jīng)濟損失,謝先喜等11名代表提出以下建議:一是對岳紙集團在我市的造林基地進行調查摸底,對造林成活率較高、林木長勢較好的基地,要求該公司加大投入,加強管護,促進林木盡快成材。二是對造林失敗的基地,責成其改種重造,或與所在村組簽訂補充協(xié)議,歸還林地使用權,重新開發(fā)利用。三是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則請求提起司法訴訟,依法解除合同,收回林地經(jīng)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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